快资讯丨不能让格式条款成为保险拒赔“挡箭牌”

时间:2026-10-14 13:28:12       来源:滚动播报

来源:金融时报

近日,最高法、中国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、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、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,其中一则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案例引人关注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案件并不复杂:吴某被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(Wilson病),该疾病明确列于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障范围,但保险公司以“未完全符合合同对该疾病规定的全部临床构成要件”为由拒绝理赔。法院审查后认为,该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,设置严苛理赔要件且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,拒赔依据并不充分。最终经法院调解,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理赔款36万元,并豁免16期续期保费77440元,案件审理仅历时20天。

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不在于个别纠纷的化解,而在于揭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:保险公司将某一疾病纳入保障范围,却又通过格式条款附加严格诊断要件,实质上是限缩了自身的保险责任。投保人往往只知道“这个病被保了”,却难以判断“被保的这个病,还要满足哪些额外条件才算数”。对于罕见病、复杂疾病而言,这种信息不对称尤为突出。

类似情况并非个例。湖南省岳阳县法院曾披露的一起案件中,保险合同同样将肝豆状核变性列为保障范围,却要求被保险人同时具备进行性肢体震颤、角膜色素环、血清铜蓝蛋白降低、食管静脉曲张、腹水五项条件。该法院认为,普通人理解肝豆状核变性即为重大疾病,保险条款设置多重限缩条件,超出了一般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料和通常认知,实际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。

跳出这两个案件来看,重疾险“宽进严出”已不是新鲜话题。保险公司往往通过特定并发症、治疗方式等附加限制性条件,变相限缩疾病定义,导致理赔标准较通行医学诊断标准更为严苛。与此同时,医学技术在不断进步,保险条款中的诊断方式约定却未必同步更新。以旧标准衡量新诊断,容易造成“确诊却不能赔”的困境。从短期来看,这或许减少了赔付支出;从长期来看,损害的是整个保险行业的信用根基。

一个案件的调解虽然解决了一个家庭的困境,但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现状还需要多方合力。

在监管层面,应对重大疾病险的条款设定建立更严格的审查标准,特别是针对罕见病、复杂疾病的诊断要件,防止保险公司以专业术语规避理赔义务。对于此类格式条款,应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备案时提供消费者可理解的通俗说明,并纳入销售行为规范予以监督。

在司法层面,本案提供了良好示范。对于格式条款,应当依法从严审查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;对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充分说明的限制性条款,应认定其不发生效力,坚守契约公平精神。

在行业层面,保险机构应当真正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化为经营理念,而非停留于口号。一次合理的理赔是保险公信力最好的广告,一次无理的拒赔则可能让一个家庭对整个行业失去信任。短视的拒赔策略,换来的不过是一时的财务数字,失去的却是长期的市场信任。

保险的本质是在风险降临时兑现承诺。当患者拿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走进理赔窗口,等待他的不应是密密麻麻条款构建的迷宫,而应是这份承诺本应具有的确定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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